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布 金融业两类事项禁止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》的部署,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、审查形成了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(试点版)》,已经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同意,现予以印发,在天津、上海、福建、广东四个省、直辖市试行。

《草案》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。《草案》共328项,包括:禁止准入类96项,限制准入类232项。

日前,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负面清单草案的有关情况。负责人表示,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,可以概括为“一张清单、两个类别、三种准入方式、四个对接”。

“一张清单”:包括两层含义。一方面,强调清单全覆盖。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,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。另一方面,强调制度统一性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,做到全国一张单子。未经国务院授权,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不得擅自增减、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。

“两个类别”: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,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、扩大投资、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。

“三种准入方式”:一种是,对禁止准入事项,市场主体不得进入,行政机关不予审批、核准,不得办理有关手续。一种是,对限制准入事项,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,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;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。一种是,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,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,政府不再审批。

“四个衔接”: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,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,与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,以及与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。

值得关注的是,根据《草案》,在金融业领域两项事项属于禁止准入类,具体为: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;同时,禁止个人和未依《保险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。

而在限制准入类中,共有16项属于金融业领域。具体包括:

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,不得设立金融机构;未获得许可,境内市场主体不得在境外投资经营证券、期货业务;未获得许可,不得发行债券或从事债券业务;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,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;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,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;未获得许可,不得发行股票;未获得许可,不得从事特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;未获得资质条件,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刷业务;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,不得经营流通人民币、装帧流通人民币等。